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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工作管理办法-第五章 电子化设备管理

发布日期:[2009-3-30]    共阅[373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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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电子化设备指各类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网络通信设备、安全保密设备、银行专用设备、计算机机房场地设施等,以及与上述设备相关的软件产品。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电子化设备管理按照“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一致”原则实行账物分管。价值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计价、入账、调拨、报废、核销等账务处理工作;实物管理包括电子化设备的登记、保管、使用和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价值管理由会计财务部门负责,实物管理的分工是:由科技部门负责设备登记和维护,使用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银办发[2000]353号)的规定,总行和分支行应分别成立采购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组织审批电子化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工作。采购委员会由一名行领导负责,成员由科技、项目单位、会计财务、内审、监察等部门组成。设备采购必须严格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采购程序。计算机安全产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安全部门制定的安全产品和加密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科技部门根据采购委员会的决议,按照项目建设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设备采购。

第三十条 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对采购设备的验收工作。设备验收后,会计财务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的账务核算工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实物的出入库管理工作,设备使用部门协助科技部门负责电子化设备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维护工作,并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年终盘点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子化设备的更新报废,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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